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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修訂)
日期: 2024-11-06      信息來源:      點擊數(shù):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和河南省教育廳等7部門制定的《河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豫教財〔20198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國家統(tǒng)一招生計劃,并具有我校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學校對提出申請國家教育資助的學生,按統(tǒng)一的工作程序和認定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學校分配資助名額和安排資助資金的參考因素,作為學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資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二章  認定原則

第六條  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fā),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tǒng)一,確保公平公正。

第七條  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第八條  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第九條  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yè),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學校成立以校領導為組長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指導、監(jiān)督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  各書院、學院成立認定工作組,由分管學生資助工作負責人為組長、輔導員等相關人員擔任成員,負責本書院、學院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書院、學院以年級(專業(yè)或班級)為單位,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第十四條  認定機構人員名單應在學校相應范圍內公示。

第四章  認定依據和方法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風險未消除監(jiān)測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事實無人撫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

(三)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fā)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yè)狀況等。

第十六條  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量化指標體系。量化指標體系是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和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家庭經濟狀況、學生消費情況等有關因素,通過民主評議,科學合理地設定各種因素權重,制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量化分值表。對提交申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量化評估和分值分析,將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設置為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三個等級。

各書院、學院根據《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量化指標體系》,結合學生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書院、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量化實施細則。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

(一)提前告知。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fā)放《申請表》,同時做好大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各書院、學院應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

(二)學生或監(jiān)護人申請。學生或監(jiān)護人自愿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學生或監(jiān)護人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作出書面承諾。為方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屬于風險未消除監(jiān)測戶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特殊群體,通過省級共享數(shù)據,經學校匹配成功的學生,不再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匹配存疑的學生,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三)書院、學院認定

1.每學年初,年級(專業(yè)或班級)學生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回收學生填寫的《申請表》并進行核實?!渡暾埍怼返暮藢嵆齾⒖枷嚓P證明材料外,還可采取家訪、個別談話、大數(shù)據分析、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核實。評議小組根據核實情況對申請學生的困難程度進行量化評估,并初步提出本年級(專業(yè)或班級)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書院、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

2.書院、學院認定工作組負責匯總審核年級(專業(yè)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提出的學生名單,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準。

3.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準和匯總各書院、學院學生名單,提出全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四)結果公示。書院、學院應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等級,接受監(jiān)督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結束及時去除信息。

(五)建檔備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最終確定的本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和河南省高校學生資助業(yè)務系統(tǒng)。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一)學生或監(jiān)護人未提出或未按規(guī)定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二)學生或監(jiān)護人提供相關資料不真實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切實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困難和問題,給予指導和幫助,及時解決和糾正,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條  各書院、學院要強化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二十一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書院、學院應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并分級建立和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數(shù)據庫。

第二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行動態(tài)管理。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書院、學院和輔導員應隨時關注學生的生活狀況,及時掌握和核實學生家庭經濟變化的新情況。對在校期間因特殊情況或突發(fā)性事件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書院、學院認定工作組以及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結合本辦法給予認定,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幫助學生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三條  各書院、學院要不定期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

第二十四條  各書院、學院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jiān)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fā)現(xiàn)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一經核實,學校將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相關資助資金。

第七章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原《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法》(校字〔201930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guī)定與此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

1.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2.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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