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有關單位、教職工:
為嚴格執(zhí)行財經紀律,加強學校資金管理,保證學校資產的安全完整,減少資金占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落實巡視整改和省財政廳相關要求,全面推進省委高校工委“以案促改+財務治理”專項行動工作,加強學校往來款項的管理,減少學校應收款項、應付款項長期掛賬現(xiàn)象,減少爛賬,杜絕死賬,現(xiàn)對學校往來款項、借款進行全面清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和時間
清理范圍:學校各單位及其教職工的應收、應付款項。
清理基準時間:2021年9月30日以前發(fā)生的往來款項。
清理截止時間:2021年10月31日。
二、清理內容
(一)應收款項的清理內容
1.各部門的公務借款;
2.各類教學、科研、學科等項目經費借款;
3.基建形成的借款;
4.其他的應收款項。
(二)應付款項的清理內容
1.各類采購的履約保證金、質保金;
2.基建、工程維修保證金;
3.應付的工程款;
4.各類違約金及暫存款等。
三、清理要求
1.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借款責任人應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往來款、借款清理工作。
2.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須督促相關人員按照財務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核銷及還款手續(xù)。
3.借款人要如期按照要求進行還款。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或完成報賬手續(xù)的事項,請寫明原因,列出報賬及還款計劃,由經辦人及單位負責人簽字并蓋章后報送財務處。
4.紀委對未按規(guī)定時間還款或者明確還款計劃的,將按照規(guī)定對單位負責人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仍不執(zhí)行還款者,將視情況依紀依規(guī)依法處置和處理。
5.建立借款清理長效機制。每月末對掛賬超過一年又無特殊原因的借款進行統(tǒng)計,將通過從下月工資中扣除等方式清理,金額過大者,分期扣除,直至還清。
附件:《河南省省直機關及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借用公款管理暫行辦法》
紀委 財務處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河南省直機關及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
《借用公款管理暫行辦法》
(2005,豫財辦行[2005]332號)
第一條 為加強公款管理,規(guī)范借用公款行為,保證省直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公務活動的順利開展,根據(jù)《行政單位財務規(guī)則》、《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和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直機關及所屬各級行政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 借用公款是指省直機關及所屬各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務及特殊需要臨時在本單位財務部門借取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向本單位臨時借調、雇用人員和外單位人員借用公款。
第四條 各單位要建立借用公款審批制度,控制公款借用額度。一次借用公款超過30000元的,必須報單位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五條 單位工作人員借用公款必須填寫借款單,列明借款用途、數(shù)額和計劃還款時間,經有關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手續(xù)。
第六條 借款人員應在公務辦結后10日內,憑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據(jù),及時到單位財務部門辦理報銷結算手續(xù),核銷借款;其他特殊需要借款,要按照計劃還款時間及時歸還。借用公款要逐筆結清,凡以前借款未結清的,一律不得再行借款。
第七條 調離本單位工作人員,借用公款未經單位財務部門確認歸還的,各單位人事部門一律不得辦理工作調動手續(xù)。未經單位財務部門確認擅自為欠款人辦理工作調動手續(xù)的,所欠公款由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歸還。
第八條 各單位財務人員要嚴格借款手續(xù),加強日常監(jiān)管,按規(guī)定及時催促借款人歸還借款。對逾期未歸還借款,要及時向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報告。
第九條 各單位主管領導和財務部門負責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對逾期未還借款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理,督促借款人限期歸還。經督促仍不還款的,可從借款人應發(fā)工資中直接扣還。
第十條 單位工作人員個人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不還的,追還所欠公款,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行政降級至撤職處分。但確因生活困難到期無力歸還除外。
第十一條 單位工作人員個人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查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單位工作人員個人借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guī)定將公款借給他人,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行政降級至撤職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借用公款審批責任追究制。審批人違犯規(guī)定審批借用公款,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造成公款損失的,除審批人負責歸還借款人所欠公款外,給予審批人撤銷黨內外職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紀檢監(jiān)察和審計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單位工作人員借用公款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根據(jù)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借用公款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監(jiān)察廳、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